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原系溆浦县均**老屋**村党支部书记,住溆浦县**镇**村**组。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8月1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溆浦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溆浦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9月至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担任均坪镇金屋湾村(原老屋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不入帐等手段非法占有通达公路工程款、饮水工程款、退耕还林款共计人民币256015.3元。
(一)涉嫌贪污原老屋场通达工程款人民币11160元
2009年1月20日原老屋场村(甲方)与向某乙(乙方,向某甲之父,已故)签订了《关于修建老屋场通达工程合同书》,该合同实际负责人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2009年9月11日,工程完工后,老屋场村召开村委、村代表、党员大会决定:村与原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至于亏损甲方不管,由乙方承包负责。若承包方自己再去争取多少资金,甲方不干扰,由乙方享受。
2009年5月26日县交通局下拨原老屋场通达工程款20万元。2009年12月10日在原老屋场村请求下追补通达工程款10.5万元。拨款到位后,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在村里以公路工资(51235元)、水泥、炸药、机械费等项目共报帐30.5万元。51235元民工工资中,被不起诉人向某甲虚列2笔民工工资共计11160元,据为己有。
2018年11月20日,向某甲上交赃款人民币11160元。
(二)涉嫌贪污原老屋场村饮水工程未进行的预算工程费用人民币11.7万元
2012年2月11日,由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人代表原老屋场村委会与均坪镇新建居委会村民舒某某,依据溆浦县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室编制的《均坪镇老屋场村饮水工程预算书》的总预算价格签订了81.34万元的《施工合同》。2013年7月份该饮水工程完工。在老屋场饮水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产生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准备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水质检测、工程安全监督、工程保险、技术资料论证评审费、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金额总计11.7万元,但向某甲作为时任老屋场村党支部书记及饮水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人,且自身亦承揽部分工程,应明知上述费用未发生,仍全额按照合同价81.34万元在原老屋场村列支工程款。
(三)涉嫌贪污饮水工程材料款人民币114114.3元
溆浦县均坪镇原老屋场村饮水工程的所有供水管材、提水泵及安装由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办公室无偿提供,折价金额总计114114.3元,其中供水管材折价54559.3元、提水泵及安装费折价59555元。该工程于2013年6、7月份完工;2014年开始群众不断举报,向某甲于2016年4月30日在该村村帐做了54559元的供水管材折价收入。县水利局无偿提供的提水泵及安装费折价款59555元,至今未在该村做收入。
经查阅溆浦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务资料中,发现2013年1月27日提水泵销售中心即向溆浦县水利局提供了59555元的发票,同年1月31日溆浦县水利局即支付货款,并在财务做账。该笔59555元提水泵及安装费折价款在有他人举报的情况下至今未在村内做账。现据均坪镇财政所的财务报表——辅助余额表显示:至2017年1月3日原老屋场村尚欠向某甲140872元未付。调查组清理饮水工程帐目发现59555元未入村帐后,向某甲表示应在村帐欠款中抵扣。
(四)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13741元的问题
2011、2012年老屋场村以退耕还林管理费的名义截留村民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19741元,未在村里入账,其中6000元由向某甲上交镇林业服务中心(未开票据及收据,据时任林业服务中心主任瞿某某出具的证明是用于迎接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退耕还林检查开支),其余13741元由向某甲保管,直到2016年部分村民反映村级财务混乱提出清理建议时,向某甲于2016年4月30日以退耕还林款的名义入村集体帐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监察委员会认定的向某甲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共计人民币11160元由溆浦县监察委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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