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刘某甲、向某甲、杨某某、尹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三次,时间分别为2019年11月6日至11月20日、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及2020年4月4日至4月18日。
绥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于2018年6月份左右在一个名为“新葡京”的网站上注册账号:h8888,密码h8888,之后在该账号上充值用于投注“时时彩”、“百家乐”、“地下六合彩”的赌博。黄某甲用该账号接收杨某某、“建老板”、唐某某、向某乙夫妇、能武、袁某某、“十八子“(网名)、黄某乙、甘某某分别2000元、400元、2200元、3100余元、1800元、560元、4500元、80元、3500元人民币的码单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黄某甲共计非法获利10000余元人民币。2、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2018年9月开始接收尹某某共计110000余元人民币的码单,并利用黄某甲注册的账号投注“地下六合彩”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人民币。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左右接收李某某“地下六合彩”的码单2000余元并报上线向某甲;2018年3月份左右在“新葡京”网站上注册账号帮助李某某和刘某乙的儿子购买“地下六合彩”,未从中获利。陈某某自2016年开始在向某甲手中共计购买过3600余元的“地下六合彩”,没有中奖;自2018年3月开始用自己注册的账号购买非法中奖获利40000余元。4、犯罪嫌疑人尹某某,自2018年6月开始在杨某某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先后共计投注购买“地下六合彩”金额达18万元左右。5、犯罪嫌疑人向某甲,自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刘某乙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2017年4月份之后接收唐某某、向某乙、“和佬”、“邓矮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将接收的这些码单绝大部分报给上线刘某甲,一部分码单自己坐庄吃“黑单”。向某甲自己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获利18000余万元,报码单给上线刘某甲非法获利返利8000余元;自己吃“黑单”非法获利4000余元,共计非法获利30000余元。6、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自2017年7月至2018年年初在其上线吴某某(在逃)手中上万元人民币的“地下六合彩”;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在黄某甲手中购买4000多元的“地下六合彩”。自2017年7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接收其下线向某甲共计90000余元的码单并将这些码单报给其上线;另外其还接收曾某某、“孝佬”、“地主”、刘某丙、“后悔药”分别800余元、240余元、600余元、2000余元、70余元的码单。刘某甲在上线后中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获利13000余元;在黄某甲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获利4000余元;在陈某某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未有非法获利;吃下线向某甲“黑单”非法获利21000余元;在与吴某某、向某甲之间的码单赔付当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共计非法获利4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案内证据,对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组织赌博的人数、获利数额、赌资数额均不能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绥宁县公安局扣押了被不起诉人向某甲违法所得30000元,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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