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1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宁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虚构了一个宁波拆迁工程的公司,编造“有项目投资可以赚钱”、“要缴税,拆迁办单位要垫付一下缴税钱”、“其单位要结账、做账需要钱”、“拆迁工地死了一个人,要赔偿”等各种虚假理由,多次对胡雪斌实施诈骗,共骗得209.3万元。诈骗所得的钱被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拿去赌球挥霍掉了,或还赌球债务。至今,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未退还所骗的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女儿胡某乙于201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共同生活,2018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胡某乙登记离婚,且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支付利息数十万元,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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