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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0********,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肄业建筑安装,户籍所在地广丰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8日。调取证据材料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0日。

广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0月份,徐某某(已判刑)出资30余万元,其中向冯某某(已判刑)、吕某乙两人各借3万元(吕某乙3万元不久后就归还了),租用郭某某母亲在**镇大转盘一栋房子的二层,开设**动漫城。动漫城摆放了六台打鱼机供他人赌博,起初由徐某某管理,聘请周某某、叶某某为收银员,月工资2000元,负责充卡上分、下分和退钱;聘请叶某乙等人做饭,为参赌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饭餐。2016年上半年,徐某某为了在家照顾丈夫,就聘请吕某甲管理动漫城,月工资3000元,吕某甲负责动漫城的日常管理、收支结算、机器按钮损坏的维修、员工工资发放。

2014年年底,动漫城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打砸,徐某某将店里物品维修好之后,准备把3万元钱还给冯某某,冯某某提出将该3万元作为股金入股动漫城,占股10%。同时叶某甲(已判刑)、俞某某(已判刑)通过滋事的方式,迫使徐某某让他两占10%的干股。2014年11月至2018年2月,叶某甲从动漫城非法获利30万余元,俞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

吕某乙明知徐某某在五都镇开设动漫城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向徐某某提供启动资金,帮助徐某某开设赌场。

2012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动漫城每日营业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共非法获利三百六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调取证据材料一次,本院仍然认广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以下:1、徐某某向吕某乙借钱时,没有告诉吕某乙其借钱的用途;2、徐某某开始说动漫城开始营业的时候,吕某乙到过动漫城,并帮忙做事,后来又说吕某乙没有到过动漫城。吕某乙至始至终辩解自己没有到过至尊英雄动漫城,也不知道动漫城摆放打鱼机供他人赌博的事,吕某甲、叶某某证明在她们上班期间没有看到吕某乙到过动漫城;3、吕某乙没有听人说过动漫城摆放打鱼机供人赌博的事。综上,吕某乙主观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吕某乙不起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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