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新昌县工业园区在**街道**村“***”上建造观景台,因山上树梢较高,遮挡视线。该园区工作人员遂要求**村村长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组织人员砍掉树梢,吕某乙在组织吕某甲、张某某等人砍伐树梢过程中,未经县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决定砍伐树干,指使吕某甲等人用汽油锯采伐树木,吕某甲将采伐的木材出售给俞某某,得款人民币27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44.1261立方米。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乙主动以补种树苗的形式,恢复了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主动恢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乙相对不起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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