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向吕某甲(另案不起诉)销售空调后,未经确认廖某某是否具有空调安装资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准操项目为小型空调安装,有效期至2014年6月27日),安排廖某某到本市白云区**街**路**号一楼为吕某甲安装空调。期间,廖某某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上址一楼高约3.6米的木梯上作业时跌落,经送医抢救无效于8月19日死亡。经检验,廖某某的心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2.6mg/100ml;经鉴定,廖某某符合饮酒后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吕某乙赔偿廖某某近亲属人民币83万元并获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吕某乙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