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1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沣东新城**小区**号楼*单元1003室,系中国****所员工。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酒后驾驶陕AC****号黑色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全季酒店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的血醇浓度为126.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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