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3********,汉族,大专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小区**院**室(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城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36分,被不起诉人吕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黑色路虎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交叉口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吕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