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1996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住**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平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7日16时许,在中心广场城西小学路口,霍某某因李某某过马路慢与其发生争吵,后霍某某打电话给吕某,吕某招集李某某、隋某某(二人已另案处理)至中心广场,霍某某指使李某某、隋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殴打致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泉市公安局认定吕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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