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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乡**村**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五人为青川县**路**沟大桥工地工人。因**公路项目部未及时全部向上述五名工人发放工资,2020年7月2日,吕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五人经商量后同意偷卖工地钢材补贴生活开销。同日21时许,吕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四人将工地钢材装上三轮摩托车并运到木鱼废品收购站变卖,获利1050元。2020年7月3日21时,吕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五人再次将工地钢筋装上三轮摩托车盗走,在运输途中被拦截。经广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4108.00元。

案发后,吕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实施的行为,其盗窃赃物已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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