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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杨某某包庇案)_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路**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路**号**房**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杨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8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十五天限至2019年9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身为高州市看守所辅警,利用工作之便,为了非法获取利益,为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的谭某甲、李某甲、黄某甲、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多次向家属及谭某乙传递信息。2、2018年11月初,张某某帮助谭某甲向谭某乙(谭某甲堂哥)及家属等通风报信,每次收取300元好处费。谭某乙按照谭某甲传递出的信息,分别直接联系到涉案的黄某乙、李某乙等,和通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间接联系到涉案的谭某丙进行串供。3、2018年11月份,吕某某帮助谭某甲向杨某某通风报信,并收取杨某某1000元好处,后杨某某向吕某某询问谭某甲案情,并将获取的谭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信息通过吕某某报信给谭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杨某某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包庇罪,但鉴于吕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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