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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胡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虹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路**号,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园**园**栋**,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售后经理,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住本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西省樟树市**镇**居委会**路**,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皮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秦某某、戴某某于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经营上海*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期间,经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营的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24200元,税额人民币381293.94元,均已申报抵扣。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秦某某、戴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经营*乙公司期间,经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胡某某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经营的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95800元,税额人民币115629.06元,均已申报抵扣。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皮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补缴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皮某某指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自动化公司、**网络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税额等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涉案人员为营造票、货、款一致的假象,使用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的事实。

3、公安机关调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的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补缴税款凭证,证实**自动化公司和**网络公司已补缴税款的情况。

5、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退交违法所得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皮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7、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皮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抵扣的税款均已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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