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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郗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95号

1、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7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路一局,暂住济宁市任城区**段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胡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乡**村**组**号,暂住济宁市任城区**段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号,暂住济宁市任城区**段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万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告知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15日)。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5日18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道**路西,**建设有限公司济宁任城内**工地,**桥村村民刘某某驾车通过时,将工地以电缆线刮断,随与工地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万某某发生争执,后万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现场保安将该情况汇报项目部办公室后,项目部工作人员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赶到现场,随后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均对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受伤。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殴打行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万某某殴打刘某某,被劝开,双方相互争吵、谩骂;第二阶段万某某、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共同殴打刘某某。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与万某某就第一阶段的伤害行为没有意思联络和共同犯意,三人仅参与了第二阶段的伤害行为,因此该三人仅对第二阶段的伤害行为负责。根据目前的证据,刘某某的轻伤是第一阶段形成,还是第二阶段形成,还是两个阶段共同作用形成,无法确定。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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