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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12时30分许,驾驶B*****号捷达轿车沿本市龙潭区武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晟清源便利超市门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任某某撞伤。任某某在吉林化工总院住院治疗,一直昏迷,于2020年3月26日出院,送至丰满区某某护理院。同年5月18日,任某某死亡。2019年8月30日,龙潭区交管大队对本起事故进行事故认定,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6日,经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本起交通事故致损伤为任某某死亡的主要因素,而原有基础性疾病为死亡的次要因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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