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驾驶鲁******号轻型货车顺乳山市胜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官庄村北时,与顺行在前的高某某驾驶鲁******号手扶拖拉机相撞,致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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