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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驾驶鲁******号轻型货车顺乳山市胜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官庄村北时,与顺行在前的高某某驾驶鲁******号手扶拖拉机相撞,致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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