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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吕校云)(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6********,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邵阳市新宁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自有的湘******小车自邵阳市驶往新宁县方向。当车行驶至邵阳县**镇**村路段时,因吕某某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碰撞行人周某某并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吕某某积极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吕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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