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荣成市**机器人**活动中心职工,现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镇**村**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9时30分许,吕某某驾驶其丈夫刘某甲所有的鲁******号轿车(登记所有人刘某乙)载刘某甲在荣成市教育局北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常某某骑自行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相撞,致常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3日死亡,致两车损坏。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某的丈夫刘某甲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因救护车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吕某某打出租车到荣成市中医院跟随救护车返回现场,之后吕某某跟随救护车及常某某到达荣成市中医院,民警在荣成市中医院查获吕某某。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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