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219由南往北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尹某某相撞,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吕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尹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172800元,被害人尹某某亲属对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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