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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5日,吕某某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由昆明市驶往宣威市海岱镇德来村委会方向。21时26分许,行至宣威市鸡田线K34+800米处,该车碰撞到徐某某驾驶的云DJZ821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徐某某受伤(之后在医治期间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3811201190000018号,认定吕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吕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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