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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水******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普通越野客车沿秦州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南口东侧时,适逢被害人郑某某驾驶两轮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横过道路,两车通过时发生碰撞,经120急救中心现场确认被害人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形成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甘E*****号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07月21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妻子的陪同下到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08月05日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2020年7月30日经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甘E*****号小型越野客车制动、灯光、转向系统性能正常,符合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费,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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