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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5********,回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乡**村**12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7时56分,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129号机动车驾驶人吕某某驾驶豫******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湖南省永兴县沿G107线驶往广州市,当行至G107线2079KM+10M宜章县五岭镇分水村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与停放在道路右外侧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湘******号小型轿车、湘******号小型轿车、以及前方赣******(湘*****号挂车)等车辆、居民房屋和路外行人欧某某相撞,造成了上述车辆和肖某某家房屋墙面受损、行人欧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及救援,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及救援,如实供述,具有和解情节,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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