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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粤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下新村由东往西驶至与上村南街交叉路口,往南左转弯驶入上村南街时,遇被害人王某某趴卧在交叉路口南侧,由于吕某某忽视路面安全,导致上述车辆碾压并拖行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及胸腹部损伤死亡。案发后吕某某的妻子邓某某报警。同年5月23日,吕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同年7月15日,吕某某赔偿了王某某近亲属人民币79万元,并取得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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