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卫星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8时20许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自家津A****7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绥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37KM+300M路段处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于某某驾驶的黑E****7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后又与道路西侧路边站立的周某某和蔡某某相撞后驶入道路西侧沟内,当场造成行人周某某和蔡某某身体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周某某当日死亡,经望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谅解协议。
经侦查:案发后吕某某让其女儿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物证有吕某某驾驶的车辆;
2. 书证有谅解协议、破案经过等;
3. 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陈述;
5. 望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
6. 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拨打120及110报警电话,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抢救,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公安环节及我院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主观恶意性较小,并且知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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