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贵C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正安县城往正安县庙塘方向行驶,当日19时19分,行驶至正安县瑞溪镇尖峰村三组路段时,碰撞行人张某某,致行人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6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吕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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