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索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西藏自治区索县**乡**干部,职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街**委**组,现住西藏自治区索县**乡人民政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西藏自治区索县公安局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西藏自治区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审查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徐秀英,女,汉族,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210120131138****,联系电话:1584042****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藏E****1“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搭乘被害人达某某从索县**镇**石材加工厂向**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使至国道317线1579KM+100M的弯道处,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达某某死亡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8日,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索公(交)认字第202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通过电话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投案。2020年6月28日经侦查机关传唤,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经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①藏E****1号“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事故发生时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所检项目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②藏E****1号“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81km/h~90km/h之间。
经那曲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达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八条的规定,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吕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涉案机动车辆藏E****1号“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已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索县**乡人民政府。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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