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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莒县***厂职工,住山东省莒县**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2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鲁LP****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206线502km+800m处,与顺行李某某驾驶的鲁L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鲁L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投案。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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