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持B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于都县*****职工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0时35分许,吕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东桥路***号门前路段处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30日,吕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结案赔付协议,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付人民币264226.24元(已核减先行垫付的人民币10000元)。次日,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吕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对吕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在民事赔偿部分已协议一致,现已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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