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5时8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湘NQG54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溆浦县城方向驶往该县舒溶溪乡市场,行驶至溆浦县舒溶溪乡舒溶溪村明星幼儿园旁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后将道路边屋门口的行人舒某某撞倒,该车随即又与屋门相撞,造成舒某某受伤送医途中死亡,吕某某轻微受伤,车辆、屋门及门前立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吕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赔偿舒某某家属人民币22万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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