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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吕某某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乐山市市中区天牛汽车城方向沿乐夹路往棉竹镇方向行驶,13时10分,当该车行驶至瑞祥路和乐夹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至瑞祥路一侧人行横道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由杜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吕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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