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97********,彝族,中专文化,个体,云南省云县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局路口左转驶入汀旗路玉龙湖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日在家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13日经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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