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乡**坊**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3时25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从黄阳司镇方向沿黎马公路往冷水滩区方向行驶,途径冷水滩黎马公路青山洞村路段超越前车跨道路中心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伍某某驾驶的湘******重型半挂牵引车(湘*****挂)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伍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吕某某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侯处理。经永州市交警支队凤凰园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负全部责任,伍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死者伍某某考虑因车祸导致大量出血等全身多发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员及机动车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谅解协议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在事故现场等侯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死者家属对吕某某表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吕某某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