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兰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乡**村**社,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6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甘A***号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福特赛福4S店门前,遇同向王某某骑无号牌永久牌二轮自行车左转弯横穿马路,货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受伤,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事故现场视频截图、被害人尸体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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