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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身份证号码2114211983********,个体运输司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害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蒙D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5KM+100M处时,与前方同向由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辽P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发生致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吕某某报案至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并如实供述其行为。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石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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