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包头市**院**,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长**村**社**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帝景**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蒙K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与民主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与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后乘坐王某某)发生碰撞。吕某某当场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大队认定,吕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已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吕某某积极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吕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吕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