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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1********,汉族,初中,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于2020年9月4日12时10分许,驾驶吉F****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吕海志、某某、吕青筠)沿鹤大线由万良镇方向驶往北岗镇方向,当行驶至鹤大线879公里加110米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路边左侧护栏相撞,造成某某当场死亡,吕某甲、吕海志、吕青筠受伤,车辆及路边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中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经认定:吕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无事故责任,吕海志无事故责任,吕青筠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与被害人某某某系夫妻关系,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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