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为帮助他人入职**保险公司,遂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联系李某甲(另案处理),要求制作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书,并提供需制作种类及需制证信息,李某甲根据吕某某的要求,伪造了名为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宋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的高中毕业证书各一本,并加盖有**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浙江省**市中等专业学校、**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伪造印章。李某甲已将上述伪造假证全部交予吕某某,并支付每本80元的费用。
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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