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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伪造身份证件)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17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黑龙江**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层**座)。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2019年3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包了哈尔滨市松花江水源松北区与供水工程—**工程,后将其中一项顶管工程发包给郝某某。吕某某为规避合同风险,通过网络向淘宝卖家提供了自己的照片、伪造的住址和身份证号码,花费2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张名为“洪博”的假居民身份证件。2017年9月5日,吕某某使用该假身份证与郝某某签订了《顶管工程施工合同》。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人田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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