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01***号牌的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104线时,被交警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乙醇)为105.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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