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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大院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01***号牌的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104线时,被交警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乙醇)为105.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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