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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现住含山县林头镇**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E****小型轿车,从含山县林头镇黄泥岗村出发,沿巢二路自北向南行驶,当晚19时30分左右,当车行至巢二路9公里又6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体内酒清含量为95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现场查获、讯问、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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