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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S334线由繁昌县孙村镇孙村街道往繁昌县繁阳镇中辰一品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繁昌县S334线56KM龙水红绿灯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2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本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笔录、驾驶证、行驶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不存在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等加重情形,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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