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从事运输业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杨某某等三人在**街“味意正浓”饭店吃饭,席间吕某某喝了两瓶雪花牌啤酒,吃完饭后大约在21时左右,吕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带着杨某某一起沿凤鸣湖北路由北西向南行驶至信德华府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开发区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7mg/100ml,随即民警将吕某某带到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了其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0829号血液检测报告结果为:93.3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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