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7********,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五家渠市**小区,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凌晨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五家渠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贝鸟语城小区内71号楼楼下停车场时,被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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