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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Z****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圭峰路奋达前路段时,与路中间栏杆发生碰撞导致在对向行驶的浙J7****小型汽车与栏杆发生刮擦。浙J7****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刘某某拨打110报警,吕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35mg/100ml。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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