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8日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号的小型汽车沿本市金安区八公山路行驶至与皖西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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