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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2020年7月8日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号的小型汽车沿本市金安区八公山路行驶至与皖西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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