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住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号21时5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蒙BF****号正三轮摩托车沿青山区文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学道与民主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化验鉴定,吕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同时其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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