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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1********,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晚上八点左右,吕某某和两个亲戚在卓资县生态园喝的酒,吕某某喝了一两左右的白酒,21时32分许,吕某某驾驶车辆蒙A*****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龙胜路龙胜社区门前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吕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0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07.9mg/100ml,没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且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之规定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可以认定为犯罪轻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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