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江宁区**木门厂职工,住南京市江宁区**村**家**号(户籍所在地:江西广丰县**镇**村**家**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肖芳芳,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浙CQ****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的岱山西路至垃圾中转站路段行驶至巡逻点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送检的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4mg/100ml。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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