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章盖营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章盖营村劝导站南100米路西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9.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无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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