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6********,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号,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号**门**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M****N号红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南开交通支队红旗路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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