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汉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3********,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人民政府**,安徽省太湖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号楼**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8年6月9日0时23分许,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B****T的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海晨道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后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系被当场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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